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意识形态工作,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规范我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相关交流活动。第二条 我馆人员参加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 严格贯彻“谁参与、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由我馆学术委员会统一管理,按照“一会一报”制度,经由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党群部逐级审批后,报馆领导签批。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应邀参加研讨会或论坛等活动,需严格按照馆内的参会审批程序:由拟参会人员发起请示,并将会议发言内容交由部门主任初审、学术委员会审核、党群部出示意见后,报分管馆领导签批。与会人员在会后,需填写《学术委员会资料收录表》,将参会材料及报告一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馆领导参加研讨会或论坛等活动,需严格按照馆内的参会审批程序:由馆领导本人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将会议发言内容交由学术委员会初审,党群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馆长或党总支书记签批。其余事项,均参照本规定的第四条内容。 第六条 我馆人员出国参加研讨会和论坛,需按照本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办理馆内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参会人员进行初步了解,在完成部门及馆里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支持和鼓励职工外出学习交流。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研讨会、讲座、论坛的主题和性质,参会人员的报告内容进行意识形态初审,并负责会后资料的收集、备案。 第九条 党群部对参会人员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条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民族博物馆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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