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广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具体指导全馆科研学术工作开展,是馆科研领导和学术评议的权威性机构,以促进馆学术研究工作的发展,提升全馆科研学术水平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负责审议和制定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科研项目的出版。第五条:负责本馆重大课题的申报、组织、研究和决策,对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负责馆科研学术活动的策划和指导,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参与馆重大事业发展项目的评估工作,为馆领导班子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学术性意见。 第八条:评审馆科研成果奖;评估馆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评议并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与国内外交流活动、各类评奖活动及出版发行。 第九条:负责组织对馆藏文物和征集文物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条: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对馆内初级职称进行评审;对馆内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审议推荐。 第十一条:促进与文博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拥护党的领导,由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馆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领导班子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20人左右组成,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分馆科研的副馆长担任;副主任2名,秘书1名,成员若干名。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馆领导班子成员及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选出15名左右的委员。第十七条: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全体中层及初级职称以上业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权利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6.未具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参加申报相应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二十五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馆领导班子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广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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