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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遗产收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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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遗产调查、征集和收藏。对藏品进行管理和建档,建立和完善藏品体系,形成馆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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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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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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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3.【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4.【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5.【规章】《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六条 利用文物原件进行复制、拓印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复制品、拓片数量。文物复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和数量编号,文物拓片应当标明拓印单位、时间和数量编号。第七条 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八条 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6.【规章】《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拍摄文物的单位应按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拍摄项目进行拍摄,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拍摄活动必须由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和文物保管人员在现场指导、监督和操作,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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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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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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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馆藏藏品进行保护与修复,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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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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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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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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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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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遗产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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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质与非物质民族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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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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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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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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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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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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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遗产展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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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策划和设计陈列展览,组织本馆陈列展览赴区内外、国内外交流,引进区内外、国内外优秀陈列展览,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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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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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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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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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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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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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馆陈列展览进行讲解接待,为观众、游客服务;结合本馆展览及藏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活动,对本馆展览及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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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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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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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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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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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开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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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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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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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规章】因公临时出国手续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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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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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民族生态博物馆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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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各民族生态博物馆工作站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规划、指导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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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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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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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文件】《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1〕15号)第七条 加强协作,建立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广和完善“政府支持,专家指导,居民主导”的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模式。 第八条 深入研究,增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充分调动和利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力量,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深入研究生态(社区)博物馆工作规律,借鉴国际先进理论、理念和实践经验,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生态(社区)博物馆理论体系,提高对生态(社区)博物馆的认识水平。
3.【文件】《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桂文发[2005]436号)第五条 广西民族博物馆对全区民族生态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履行以下义务:(一)协助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导各个民族生态博物馆建设项目的调研、编制《项目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二)协助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民族生态博物馆网络建设;(三)指导民族生态博物馆的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四)指导各个民族生态博物馆展示内容的设计;(五)指导民族生态博物馆进行相关学术研究;(六)对民族生态博物馆人员的业务培训;(七)参与民族生态博物馆建设的评估与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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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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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产品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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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展文化产品创意和研发工作,丰富公共服务内容,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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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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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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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2.【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项 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二、主要任务。(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4.【文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第三点第(十) 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5.【文件】《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出台《博物馆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和经验推广。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规范性文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各方力量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和优秀企业。到2020年,打造5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建成1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基地,文化创意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物单位和企业超过50家,其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家。扩大文物资源开放,实施全国可移动文物资源共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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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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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业务事项 8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7项、经营服务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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